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普通本科高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省普通本科高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被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及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专业划分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门类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设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划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动态调整。
第四条资格名称
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师德师风条件。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七条教师资格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继续教育条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十条考核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教授职称,任现职以来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二、规定聘任年限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档次,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讲师或40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任教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开展课程思政建设,或兼任党支部书记等党务工作,经学校认定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二条完成规定教学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最低授课时数;"双肩挑”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正常教学工作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能够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助教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其中,专职辅导员具有履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端正。
二、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独立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完成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了解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二)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掌握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方法,开展正确价值引领,育人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讲授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系统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二)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推动校风、学风及师德师风建设。
(三)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活动。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党(团)支部开展活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得校级教学质量类或教学能力水平类奖励1项以上;或指导过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校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或实践活动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专职辅导员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二)参与完成1篇决策咨询报告,或参与完成1篇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或课程评估(论证)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或颁布实施。
(三)参与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横向课题,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1项,或撰写教案及制作课件等多媒体、新媒体教学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
(五)公开发表、出版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专职辅导员发表优秀学生工作论文,且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论文奖的,可作为有效论文参评。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或教材要求本人为前7名。
(六)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参与育成农作物新品种1个,或个人创作作品1部,或创作科普作品1部,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展出或推广。
(七)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科学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
第十六条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或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
(二)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四)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专职辅导员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效果优良,对学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卓有成效。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好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创新工作思维,开拓工作路径,积极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开展校风、学风及师德师风建设。
(四)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积极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军事理论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之三,其中教育教学类和科研应用类业绩成果分别不少于1项。
1.指导过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厅(局)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等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
2.获得校级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3.参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项,或主讲的课程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1项,省(部)级前7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4.教学设计、教案设计、课程设计、课件、微课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校级二等奖以上第1名、厅(局)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省(部)级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5.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
6.完成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前3名、省(部)级前5名、国家级前7名;或参与完成横向课题1项(前3名)。均应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7.公开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2篇(部)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教学)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等代表性成果2篇(部)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5名。
8.参与完成智库类成果1项(前5名),或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1篇(前7名),或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7名),均经厅(局)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通过、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9.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体育类、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前5名)、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前3名),或参与育成农作物新品种1个,均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11.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科学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市(地)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二)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之三,其中教育教学类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2项。
1.指导过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厅(局)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等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
2.教学工作量饱满,获得校级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2次以上,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类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3.参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项,或主讲课程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省(部)级前5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4.教学设计、教案设计、教材及课件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校级一等奖第1名、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5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5.参与完成的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前5名)或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2名)。
6.完成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前5名、省(部)级前7名、国家级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参与完成横向课题1项(前3名)。均应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或研究成果被学校采纳应用。
7.公开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1篇(部)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教学)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等代表性成果1篇(部)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5名。
8.参与完成智库类成果1项(前5名),或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1篇(前7名),或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7名),均经厅(局)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通过、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9.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体育类、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3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前3名),且被转化应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
11.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或受邀在市(地)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三)专职辅导员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之三,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获得学校辅导员年度或业绩考核优秀档次1次以上,或思想政治教育类表彰奖励校级2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2.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及社会服务等,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3.参与完成的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前5名)或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2名)。
4.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厅(局)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5名),均应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5.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6.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
7.公开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专著、编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篇(部),或在省(部)级以上工作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1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一等奖论文等代表性成果1篇,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5名。
8.获得全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除必备项外,可免除第2-7项要求。
第十七条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全面深入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五)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专职辅导员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育人理念和工作风格。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有力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主动提升教书育人能力水平,在学生思想引领、学业传授、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悉心投入,探索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熟练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熟悉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积极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悉心投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有突出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并完成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主动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工作思维,主动开拓工作路径,积极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开展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
(四)自我发展、职业规划目标及方向稳定,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积极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水平高,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军事理论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教学科研型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教育教学类和科研应用类业绩成果分别不少于1项和2项。
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校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2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
2.获得校级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2项以上或厅(局)级1项以上,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3.参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项,或主讲的课程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1项,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4.教学设计、教案设计、课程设计、课件、微课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1项以上,厅(局)级三等奖以上第1名、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5.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一等奖1项(第1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前5名),或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6.完成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为主持人、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均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且研究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或实践应用价值;或主持完成较大横向课题1项,课题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7.公开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3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或在全国或国际专业学术(教学)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等代表性成果3篇(部)以上,反响良好并受到学术界的好评。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3名。
8.完成智库类成果1项(前3名),或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1篇(前5名),或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5名),均经厅(局)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通过、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9.艺术创作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体育类、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名)、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1名)、软件著作权1项(第1名)或参与育成农作物新品种1个(前3名),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11.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科学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省(部)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二)教学为主型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教育教学类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2项。
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校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2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
2.教学工作量饱满,获得校级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3次以上或厅(局)级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3.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5名),或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参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项,或主讲的课程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1门以上,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5.教学设计、教案设计、课程设计、课件、微课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前3名、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前5名。
6.参与完成智库类成果1项(前3名),或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1篇(前5名),或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5名),均经厅(局)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通过、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7.完成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为主持人、省部级前5名、国家级前7名;或主持完成较大横向课题1项,均应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研究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或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
8.艺术创作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体育类、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9.公开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2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或在全国或国际专业学术(教学)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等代表性成果2篇以上,论文研究内容或著作、教材在教学实践中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3名。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第1名)、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第1名)且被转化应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
11.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省(部)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三)专职辅导员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获得学校年度考核或辅导员业绩考核优秀档次3次以上,或思想政治教育类校级以上表彰奖励5次,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2.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5次以上,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及社会服务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3.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成果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5名),或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公开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专著、编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2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或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一等奖论文等代表性成果2篇(部)以上,或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3名。
··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3名),按期通过验收(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6.作为主要负责人(前2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7.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厅(局)级2次以上。
8.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可免除本款2—7项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行"双线晋升”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被聘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专职辅导员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中"学历、资历条件”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中科研项目、研究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技术领域统计分析报告、行业领域发展(预测)报告、野外作业调查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是对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创新、创业各类活动的概括。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创新竞赛、创业竞赛、其他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可纳入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条件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名称和级别等,由各高校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对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教师与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申报)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三十一条具有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校(评审委员会)评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