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下载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料下载 -> 正文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信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日期:2025-11-27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加强和谐校园建设,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学校内的各类争议,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实施,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学校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退、辞职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岗位设置、职称评聘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教职工争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二)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已依法就上述第二条的教职工争议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学校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五条 教职工争议调解实行一次受理制,不重复受理。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争议。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及校工会委员各1人;

    (二)人事和纪检监察管理部门各1人;

    (三)学校法律顾问1人。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调解教职工争议,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三)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教职工争议。

    第九条 在确定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时,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四)可能妨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况。

    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回避事项和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参与案件处理的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对于案件涉及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所在单位、家庭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调解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等信息。

    调解申请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自接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程序如下:

    (一)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记录;

    (二)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三)主持调解会议,原则上调解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参加会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意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扩大争议,个人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且不对其做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一旦调解成功,争议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执行,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的,不影响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