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企事业编制管理的教职工。
二、纸质人事档案管理
(一)职责分工
1.人事处
(1)负责教职工档案的收集工作,包括履历、工资、奖罚等档案材料。
(2)负责审核教职工个人提交的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
(3)负责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存档。
(4)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调转。
2.学校档案室
负责人事档案整理、保管、统计和借阅管理工作。
3.其他责任部门
劳动模范、评优评先、师德考核等需要存入个人档案的审批表等材料,由申报或评选部门统一送至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4.全体教职工有义务提供建立档案所需资料。
(二)归档范围
1.履历类材料
履历类资料是对个人一定时期基本信息的记载,包括性别、
民族、籍贯、学历、党派、专长、培训经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重要家庭关系等。教职工入职后要如实全面的填写《履历表》,《履历表》是人事档案重要组成内容。
2.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自传类也是关于自身基本情况的一些资料。主要有自传、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3.考核鉴定类材料
教职工学习、工作中各种反映考核结果或鉴定结果的资料。历年的考核结果、工作鉴定等材料。
4.学历学位、评审类材料
学历学位情况、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重要科研成果及培养培训等材料。
5.政审类、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政审类包括入学、入伍、入党等政审材料和审批更改姓名、参加工作时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重要个人信息的材料。
6.党团类材料
党团类包括加入共青团、共产党和其他党派的材料。一般有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等。
7.奖励类材料
奖励类反映个人受奖励和表彰的情况。包括工作期间获得的荣誉称号、表彰、嘉奖等。
8.处分类材料
处分类反映个人受处分、惩戒等情况。
9.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
工资材料:包括个人入职转正定级、历年调资等资料,退休以后还会增加养老金计发、历年增加养老金等资料。
任免材料:包括入伍、分配、安置、干部身份、干部职务任免等资料,退休以后还会增加退休审批资料。
出国出境材料:包括出国出境审批、出国出境登记、出国出境协议等资料。
会议代表材料:包括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10.其他类
其他类是指不属于前面九类、又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资料。一般有体检表、派遣证等。
(三)归档要求
1.凡培训期考核合格后,申请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将人事档案调入学校。
2.无人事档案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建立人事档案。
- 3.教职工或部门有需补充至人事档案的纸质材料(如进修学历的学籍材料、评优评先审批表等),应在取得材料后的30日内送交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归入档案。
4.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完整齐全。
5.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是经组织审定认可的。
6.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和纯蓝墨水等书写。
(四)人事档案的转递
1.人事档案转入
(1)确定纳入学校编制管理人员,由人事处向拟调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商调函》。
(2)接收的档案必须严格密封。
(3)人事处与学校档案室工作人员共同拆封档案,按目录查验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4)人事档案查验合格后存档入库。
2.人事档案转出
(1)根据外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严密包封。
(2)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不得有零散材料。
(3)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交本人自带。
(4)人事档案转递后,逾期一个月未收到“人事档案转递回执”,人事处要查询,以防档案丢失。
三、电子人事档案管理
电子人事档案是指学校人事系统统计的教职工信息。
(一)责任分工
1.各部门信息员
负责按《新入职人员人事系统信息录入采集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负责指导督促教职工填写个人信息;负责检查本部门人员信息填写完整性和准确性。
2.教职工本人
教职工本人是信息填写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填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
3.人事处
负责分配教职工工号,录入必要信息建立教职工账号;负责检查教职工信息录入完成情况;负责督促部门信息员工作。
(二)信息填写与更新
1.建立账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填写,信息填写要求真实、全面、准确。
2.人事信息有变更的,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三)监督与检查
1.学校对电子人事档案信息填写与更新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每月月底,人事处检查当月建立账户人员信息填写情况。
3.发现填写错误的限期整改,并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惩条例(修订)》对填写人进行处罚,部门信息员和部门领导负管理责任。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双倍处罚。
四、其他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