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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信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日期:2025-0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评价学校全体教职工德才表现及工 作实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 素质,提升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整体水平。同时为教 职工聘任、晋升、奖惩等提供有效依据,根据国家、省、市相 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为年度考核,每年年初完成上一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民主公 开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范围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含退休返聘人 )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责任部门

    第五条 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职员、事务员考核责任部门是人事处;专业负责 人、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考核责任部门是 教务处;辅导员考核责任部门是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责任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人员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八条 各责任部门均要组织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 员须有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考评小组成员总人数要求是单数 。

    第九条 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民 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认 真审核把关,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实 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等次及标准

    第十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 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 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 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 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指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 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同岗位参加考核总人数 核定,一般不超过同岗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 与时俱进,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被考核人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紧急任务或抢险救灾等 工作中表现出色,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

    1.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在履 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教学纪律、按时完成学校规 定的教学及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标准两条及以上 (第1条必须满足):

    (1)爱岗敬业、师德师风高尚;

    (2)当年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完成厅局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优 秀科研成果奖;或在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教改论文;或在专 业期刊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或所获得的国家授权专利推动 了校办企业的(合作企业的)技术革新或实现了成果转化。

    2.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职员,在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工 作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应 符合以下标准两条及以上(第1条必须满足):

    (1)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

    (2)因工作业绩突出,当年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3)起草全校性重要文件、调查报告、工作计划或总结, 或组织重大会议,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在增收节支、队伍建设、解决 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事务员(含实验技术人员),在 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 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标准两条及以上(第1条必须 ) :

    (1)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

    (2)因工作业绩突出,当年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3)工作过程中有小改革,小创新,使工作流程更加科学 规范,或为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4.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辅导员,在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 工作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 应符合以下标准两条及以上(第1条必须满足):

    (1)爱岗敬业、服务学生意识强;

    (2)因工作业绩突出,当年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3)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面对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 妥善进行处理;注重工作方法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工作成效显著;

    (4)在学生工作队伍中积极传递正能量,工作积极向上, 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学生的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

    (1)全年累计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或病假(含产假) 30天以上,或有旷工行为的;

    (2)在当年内发生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或没有完成 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的;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 良影响的,被学校党委或行政问责的。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 能够按时完成岗位任务。

    (三)基本合格: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工作, 但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完成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 高。

    被考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只能为基本 合格或不合格:

    1.工作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出现违反工作程序或不 作为等情况,经查情况属实的;

    2.对组织上分配的工作任务拒不接受的,或无法完成组织 交办的全部工作内容。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 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岗位任务。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有违反《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言行,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2.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规程,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 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背职业道德,公开发表虚假信息和不实言论,给学校 的利益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4.有师德失范行为的;

    5.本年度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全年政治学 习、重要集体活动有5次以上(含5次)无故不参加的;

    6.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各责任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报 人事处备案,年底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次年2月各责任部门将教职工的年度拟定考核 结果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表》报送人事处。

    第十六条 次年3月人事处汇总各责任部门的考核结果, 报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经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上报校 务工作委员会确定被考核人最终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利用学校办公平台,面向全校教职工进行公示, 公示5个工作日。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向考 核责任部门申请复核,考核责任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复核意见。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会提出申诉。在新的考核结果做出之前,仍按照 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 对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考核责任部门 领导及教职工所在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组织谈话。

    第十九条 人事处将《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 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过程材料由责任部门整理归档,交学校档 案室备查。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职级晋升、工资调整、晋升职称、评 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事业编人员的考核结果上报市人社局事业单 位管理处,核定档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工作 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除 劳动关系。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工作发生变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 理:

    (一)每位教职工只能归属为一个岗位进行考核,年度内 岗位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归属工作时间长的岗位进行考核。

    (二)因工作需要,履行借调手续,被其他单位借调工作  或选派到其他单位学习培训、挂职锻炼、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 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校内责任部门确定考核等次。本考 核年度在外工作不满半年的,由校内责任部门负责考核。

    (三)在批准期限内的公派出国工作人员,由本人原所在 部门督促其提交本人年度学习工作总结并由校内责任部门确定 考核等次。

    (四)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参 加年度考核,只填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五)新参加工作未满半年的,或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工 作累计不到半年的, 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

    (六)当年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 核、不确定考核等级,工资晋级晋档暂停。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 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按规 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给予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视其所 受处分种类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二)受降低岗位等级、行政撤职处分或党内处分的参加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工 作处共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务工作委员会决定,本办法 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